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进取,推进国家开放大学学风和校风建设,促进教学质量提升,国家开放大学设立了国家开放大学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为保证评选活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和名额
国家开放大学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国家开放大学各专业在读学生。
国家开放大学奖学金名额以国家开放大学各分部及相关学院为单位,一般按照不超过当年在籍生数量的4‰确定,西部欠发达地区可适当放宽名额,最高至6‰。残疾人教育学院的奖学金名额根据当年在籍生数量等情况确定,总数不超过200人。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行为规范。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锐意进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和其他各项活动,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并在学习中善于合作、乐于帮助和带动他人共同学习。
(三)入学一年以上,已获得毕业总学分40%以上本专业课程学分(不包括补修课程)。已经获得过奖学金的学生再次申请奖学金时,需再获得30%以上的课程学分。
(四)学习成绩优良,本专业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五)在读期间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级奖励,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者,不受奖学金分配名额限制且可适当放宽第二条第三、第四款中所列条件要求。
省(部)级奖励是指省级党委、政府直接授予的奖励和国家各部委授予的奖励,省级党委或政府所属委、办、厅(局)等部门授予的省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和青年五四奖章等奖项也视为省级奖励。
第三条 评审组织
(一)国家开放大学总部(以下简称总部)组织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由总部和部分分部及相关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以及相关教学与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评委会主要职责为讨论和决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重要事项,确定获奖学金学生名单。
总部学生工作与教师发展部为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分部及相关学院组织成立奖学金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组成人员由各分部及相关学院自行决定,组长由分部及相关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总部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分部及相关学院奖学金评审推荐工作。
第四条 评审程序
(一)总部印发本年度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及实施方案,部署本年度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分部及相关学院按照本办法及通知要求制定评审实施细则,组织地方学院及所属学习中心开展奖学金初评工作。
(三)地方学院及学习中心对评选工作通知、评审条件等进行公告,按照要求开展初评工作,并向分部及相关学院报送初审名单和申报材料。
(四)评审组根据推荐名额,确定奖学金候选人并公示一周。
(五)分部及相关学院向总部提交奖学金候选人相关材料。
(六)评委会召开奖学金评审会,对分部及相关学院推荐的奖学金候选人进行评审。
(七)评审结果在国家开放大学网站公示一周。如有异议,评委会提请分部及相关学院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八)国家开放大学为奖学金获得者发放奖学金及荣誉证书。
第五条 表彰宣传
(一)国家开放大学印发对获奖学生的表彰决定,总部、分部及相关学院、地方学院及学习中心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获奖学生表彰活动。
(二)总部、分部及相关学院、地方学院及学习中心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媒体对获奖学生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对弄虚作假获得奖学金者,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已颁发的奖金及证书,并对相关人员及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二)分部及相关学院通过电子邮箱向总部提交本年度国家开放大学奖学金评选工作总结。
第七条 分部及相关学院、地方学院及学习中心可参照本评审办法,结合实际情况配套设立本校奖学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放大学学生工作与教师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