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前组织英语考试,刘某顶替同学蔡某应考,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举报,结果两人被学校双双开除学籍。拿不到毕业证、学位证意味着大学白读了,于是两人将学校告上法庭。
蔡某、刘某是南昌某大学2008级学生,学制五年。在校期间,蔡某担任了系学生会主席、班长职务,刘某担任班级心理保健员。4月1日,刘某顶替蔡某参加英语考试,被监考老师发现。事后两学生向系里递交了书面悔过书,对代考事实并不否认。
此后,学校通知蔡某监护人到学校,学校听取了监护人的申辩陈述意见。同日,学校召开行政会,研究决定给予刘某、蔡某开除学籍处分并制作了处分决定书。之后,学校将该处分决定通知了刘某、蔡某及他们的家属,但未书面送达二人。
刘某、蔡某向学校书面递交了申诉申请书,请求从轻处理。4月18日,学校复查后维持原处分。刘某、蔡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校方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恢复学籍。
西湖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该规定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中,学校只听取了原告蔡某亲属的陈述、申辩,未听取另一原告刘某或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在代考事件发生后,也未进行较为周全的调查并制作书面调查材料,处分决定书亦未送交刘某、蔡某本人,存在较大的程序瑕疵,构成程序违法。
法院认为,刘某、蔡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且系初犯,代考替考事件发生后,也真诚悔过。从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出发,学校应当给予刘某、蔡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南昌某大学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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