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学校教师农村任(支)教服务期制度
1 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服务经历,服务时间不少于1年;
2 农村学校教师评定为特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服务5至8年后方可流动;
3 在城镇学校工作的特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应定期到农村学校服务。
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任期届满经考核称职的可以连任,在同一学校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其他校级领导参照执行。24日,湖南省教育厅下发《湖南省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指导意见》提出,争取到2015年,湖南省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师资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差距明显缩小,教师配置基本均衡。2011年以来,湖南在长沙市芙蓉区开展了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的试点,2012年将扩大到长沙全市范围。
教师必须进行交流
2010年,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均衡配置被确定为湖南省省级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
湖南省将建立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和工作任期制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教师实行聘用(任)制,由学校聘用(任)教师,教师在同一学校任教达到一定年限后,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进行交流。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骨干教师实行“指标到校、均衡配置、动态管理”的办法,引导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合理流动。严格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要求,使“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保持相对均衡,保证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同时,根据岗位缺额情况评聘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现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超出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学校,其教师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此外,湖南省将对所有新进教师按照辖区内各学校教师的学科、学历、年龄、性别等结构进行配置,重点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实施城镇学校教师农村任(支)教服务期制度,引导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
提高农村教师津贴标准
进一步改善农村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将长期在农村任教且有实际困难的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在绩效工资中设立农村教师专项津贴,并逐步提高津贴标准。对长期在农村任教、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奖励。对终身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实行休假、考察、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积极参与校际交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
指导意见还指出,要加大农村学校教师周转房建设力度,将教师周转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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