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的庞同学反映,她利用周末去洪山区一家大型超市打工,无意将福娃的试吃品放在包里忘了拿出来。昨日,她被认定为偷窃,不得不拿出2000元生活费作为赔偿。
小庞来自安徽农村。她称,今年11月底,她勤工俭学,去福娃公司当促销员,被安排到广埠屯一家大超市做促销。12月7日下午4时许,她离开超市时,保安在她装工作服的包内发现8根福娃食品,她才记起有试吃品忘了拿出。昨日,福娃公司派至该超市的主管称,该行为算是偷窃,让她赔偿2000元。庞同学只得取出3个月的生活费做赔偿。
昨日,该超市的杨主管称,他们与福娃公司签定的协议约定,若福娃派驻的促销员违反超市管理规定,他们将对福娃公司作出处罚,2000元罚金是让福娃公司缴纳,并没有让促销员缴纳,可能该公司将此事归咎到了促销员头上。随后,记者与福娃公司派驻该超市的主管联系,她表示确有此事,并称他们正在协调中,洪山警方也介入此事处理。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喜军认为,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是否算偷窃,应由公安部门来认定,而未经公安部门认定,就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显然违背相应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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