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函〔2021〕12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精神,加强全省教育系统房屋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住房委办〔2020〕19号)、《浙江省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浙江省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工作方案》(浙减办〔2020〕9号)、《金博宝最新官方网站查询网址 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新建校舍室内空气质量管理的通知》(教发厅函〔2020〕3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做好全省教育系统房屋安全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校舍使用安全涉及广大师生生命安全,校舍产权人作为所有权人,应承担校舍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校舍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人。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应落实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导责任,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开展校舍安全日常管理、隐患排查、定期维修等工作,守牢校舍使用安全底线。中小学校应根据省教育厅等13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教计〔2014〕110号)要求,做好房屋安全年检、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房屋安全预警等工作,并加强对房屋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各高等学校应结合我省相关文件要求,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巡查。
二、周密配合,做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根据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署,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原则,排查工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落实,各级各类学校应密切配合排查人员开展校舍排查工作,如实提供房屋建成年份、结构性质、使用现状、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信息等情况,协助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效、真实、完整做好信息搜集和房屋排查等事宜。
三、及时整治,切实保障师生人身安全
对于年久失修、存在建筑物外墙墙面及附属构件、附着物高坠隐患的校舍,特别是位于地震易发区的,各级各类学校应第一时间在校舍周边设置警戒线、实施临时加固措施等方式,进行有效防范。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师生转移工作,切实保障校园安全,并及时报送排查单位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时,按照“一房一方案”原则进行整治,制定师生过渡方案,落实资金保障。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