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广西自治区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桂职办[2008]128号
市人事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区直、中央驻桂各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77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
2009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19日至21日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5科)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7)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二)免试三科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符合报名条件,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均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三、成绩管理
注册税务师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考2个科目(《税收相关法律》、《税务代理实务》)的须在当年通过为合格。
四、试题类型
《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的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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