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12月18日至1995年12月18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2年12月18日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安、司法系统基层人民警察等部分职位可放宽至大专学历;
(八)具备中央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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