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开放时间 |
准入条件 |
北京 |
2013年起分步执行 |
1、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 2、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3、合法稳定职业已满6年。 4、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6年。 5、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习年限。 |
上海 |
2013年起分步执行 |
1、外省持上海居住A证人员子女。 2、持有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 3、经学生户籍所在(区、市)同意后,可在上海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借考。 |
广东 |
2013年起分步执行 |
1、随迁子女要具有广东省中职学校3年完整学籍。 2、广东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在广东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持居住证3年以上。 3、按国家规定在广东省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 4、在广东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
天津 |
2013年起分步执行 |
1、随迁子女必须在津连续就学达一定年限。 2、随迁子女家长在天津有合法稳定职业并依法纳税。 3、在天津有合法稳定住所。 4、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
福建 |
2014年起执行 |
1、在福建高中有三年完整学习经历。 |
山东 |
2014年起执行 |
1、在山东省高中段有完整学习经历 |
江西 |
2014年起执行 |
1、随迁子女在江西省高中阶段具有一年以上学习经历并取得学籍。 |
安徽 |
2013年起执行 |
1、随迁子女凭在安徽省高中阶段完整学籍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学籍地参加高考。 |
黑龙江 |
2013年起执行 |
1、考生须具有黑龙江省高中学籍且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3年以上。 2、父母在黑龙江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
湖南 |
2013年起执行 |
1、高中一年级起(含高一的第二学期)就读,取得就读学校学籍。 2、在湖南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应往届生。 3、在湖南连续就读两年以上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往届生。 4、拥有湖南合法的居住证。 |
重庆 |
2013年起执行 |
1、具备重庆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 |
新疆 |
2013年起执行 |
1、高中阶段在新疆连续就读3年,并且有在新疆就读3年的学籍档案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新疆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2、家长在新疆有合法稳定的工作、稳定的住所(含租赁)、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 |
河北 |
2013年起执行 |
1、随迁子女需有两年以上高中段学校学籍。 2、家长需有《就业失业登记证》。 3、需有居住证。 |
辽宁 |
2013年起执行 |
1、随迁子女在辽宁省高中阶段有三年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 2、家长在辽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
吉林 |
2013年起执行 |
1、随迁子女在吉林省普通高中阶段有完整学习经历。 2、家长在吉林省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 3、家长在吉林省有合法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
浙江 |
2013年起执行 |
1、随迁子女在浙江省具有完整的高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 |
内蒙古 |
2013年起执行 |
1、随迁子女具有内蒙古高中阶段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且连续就读满2年。 2、家长在内蒙古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职业且纳税(或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均满2年。 |
江苏 |
2013年起执行 |
1、随迁子女在江苏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 2、家长在江苏省有合法稳定职业。 3、在江苏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
四川 |
2014年起执行 |
1、在父母就业和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学籍和3年完整学习经历。 2、家长在四川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 |
广西 |
2013年起执行 |
1、考生具有广西高中阶段学籍,并取得广西高中毕业证书。 2、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广西有效期内的经广西地级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 |
陕西 |
2016年起执行 |
1、随迁子女本人高中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参加陕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持有陕西省高中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 2、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持陕西省居住证3年以上,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 |
湖北 |
2013年起执行 |
1、随迁子女考生具有湖北省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籍,并在湖北省完成三年的高中阶段教育学习。 2、随迁子女考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合法稳定职业、在现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
河南 |
2013年起执行 |
1、随迁子女具有当地正式学籍。 2、父母一方在河南具有合法稳定工作和住所。 |
云南 |
2013年起执行 |
1、考生本人户籍转入云南满三年,在云南高中连续就学时间满三年,具有相应学籍。 2、父(母)亲在云南具有三年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社保缴费记录。 |
贵州 |
2014年起执行 |
1、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取得贵州省初中毕业证书,高中阶段在贵州省连续就读三年,有贵州省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 2、父亲(或母亲)在贵州省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持有贵州省居住证(或暂住证)和在贵州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含三年)。 |
甘肃 |
2013年起执行 |
1、随迁子女具有甘肃省连续高中三年学籍。 2、进城务工人员本人及子女均具有三年以上甘肃省户籍。 |
山西 |
2014年起执行 |
1、随迁子女在山西省境内父母经常居住地连续3年接受高中教育并有正式学籍。 2、家长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高中段学籍证明。 |
海南 |
2014年起执行 |
1、随迁子女在海南省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就读经历,并取得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 2、家长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并有3年以上社保。 3、 家长有3年以上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 |
宁夏 |
2014年起执行 |
1、考生本人在宁夏初中和高中学校连续就读满6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8月31日前推计算),具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和宁夏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2、考生须提供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监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就读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出具的宁夏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成绩(即“中考”成绩)。 3、考生须提供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签名的完整的初高中就读档案(包括考生本人初中和高中中学生登记表、每学期报名注册登记表和学生手册) 。 4、考生父或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具有连续6年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6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 |
青海 |
2014年起执行 |
1、考生必须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就读高中学校证明。 2、往届生还需要提供在补习学校的表现证明、以往在青海参加高考的档案,学生家长单位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