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课怎么教更有效?如何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下面就从一道法律加试题谈起,看看一线教师的教学心得吧!
2016年4月我省选考科目考试中思想政治的一道法律加试题引发了教师的热议。大家不禁要问:《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应该如何教、如何学?
试题呈现
2010年,金某申请的“非诚勿来”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随即他以“非诚勿来”为名开设婚姻介绍所。同年,S电视台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来》开播并收取大量广告费,影响了金某商标正常使用,金某将其告上法庭。在诉讼过程中,S电视台进行了抗辩并向法院提交版权登记证书、《非诚勿来》视频内容等。近日终审法院判决该电视台构成侵权。
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知识,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指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S电视台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决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在诉讼中,S电视台进行抗辩,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证据。
从阅卷反馈的情况看,学生在解答本题时,大致出现了三种思路:第一,从材料中“金某将S电视台告上法庭”出发,认为金某是原告,因此原告应该提出诉讼主张并举证;第二,从“S电视台进行了抗辩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出发,认为S电视台应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从“金某作为原告,但S电视台是一个组织”出发,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此由S电视台承担举证责任。大部分学生采用了第一、三种思维方式。由于教材没有提及抗辩权,此题对学生来说有相当难度。
教学启示:注重培养学生学科核心素养
当把视角从“考”回到“教”“学”时,教师陷入了困惑:选修5如何教?如何把握该模块知识深度和难度?学生迷茫了:我们是否需要阅读大学《民法》教材呢?笔者认为出路在于学生学科核心素养的培养。思想政治课程标准修订组专家韩震教授认为,核心素养不在于知道什么知识,而在于能灵活地、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并且运用这一知识解决问题,是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的表现。学生最终将走入现实社会,面对各种错综复杂的新问题,课堂教学只有注重学科核心素养的培养,学生才能解决试题中各种模拟化的新问题,养成独特的学科思维方式,方能更从容地面对鲜活的现实问题。因此,培养学科核心素养是《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教学的方向。
以课程标准为基本导向 选择教学内容
国家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是评价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从理论上讲,课程标准在基础教育阶段的课程教学中居于类似“宪法”的权威地位,然而在现实的教学、备考过程中,很多教师却忽视了课程标准的基本导向作用。
教师若认真研读现行的课程标准会发现,《生活中的法律常识》非常注重法治意识的培养,包括权利义务意识。因此,用课程标准审视教材,教师应以合适的知识点为依托,寻找教学关键问题,培养学科核心素养。课程标准在《用证据说话》一框中提到了“评述具体案例中的证词和证据,确认举证对于诉讼成败的意义和作用”,举证责任可认定为本框题的一个教学关键问题。教师基于课程标准,确定教学关键问题后选择教学内容。教学内容不等于教材内容,因此教师可根据教学目标所需整合增删教材。以本框为例,教师可整合诉讼基本程序中法庭审理的内容,通过模拟法庭辩论环节感受证据的重要性。一旦出现了法庭辩论的教学活动,学生作为参与者就会发现参与论证者都享有平等的发言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双方都可以质疑对方的主张,被质疑的观点的主张方有义务直接回答相关质疑,合理负担举证责任。因此,平时若运用活动型教学,学生经由这样的思维训练,解答上述选考试题就能驾轻就熟。
把握学生认知规律 设置认知冲突
法治意识的培养,离不开理性精神的培养。首先,学生只有在质疑、交流、思维交锋中发现,把法律作为自己行为选择的准绳具有合规性、合理性,法治意识才能自然而然地在内心生根发芽。因此,《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教学运用案例教学法,用生活中真实的案例启迪学生,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笔者在教这部分内容时发现,民法是私法,现实生活中平等主体之间就人身、财产产生的利益关系很复杂,有时当事人双方各自有理,各执一词,民事案件的特点就是在不能完全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法律事实进行裁判。真实的法庭诉讼中经常会出现抗辩的情况。其次,从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出发,沿着学生生活逻辑设置争议性问题,形成认知冲突对于培养理性精神、法治意识尤为重要。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引导学生以质疑的思维分析问题,比如上述选考试题若为课堂教学案例,笔者就会增加一个设问:S电视台享有抗辩权合理吗?在这样的追问下,更容易让学生理解举证责任的承担。这既加深了学生对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公平公正原则的理解,有利于培养学生权利和义务意识,也避免了学生因简单背诵举证责任的原则出现不会灵活运用的情况。
依据法理学理念 转知为智
现实中《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常态的教学路径是:介绍法条(法律规定)——阐述法条——应用法条。这样的教学路径符合大陆法系的特点,解决现实纠纷就看法条怎么规定,法条成为参考坐标。可是,现实生活很复杂,对于一些新鲜事物,法律通常没有规定,一旦没有法条为依恃,人们似乎就茫然不知所措了。这类似于本次考试中学生出现的问题。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告诉学生法条本身是一个演化过程的终点。在援用法条时,除了知道法条本身之外,最好还能理解法条背后的思维,这就涉及到法理学的内容。教学过程中不需要给学生介绍法理学的内容,但教师应带上法理学的理念进行《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教学设计,时时渗透法理学知识。法条讲不完学不完,但学生通过一定时间的课堂学习,学会了一种思考、解决纠纷的基本思维习惯、思维方式,就有了法治意识。站在“法理”的高度,就能结合已有的知识,在新情境中用法。就本题对应的教材内容来说,教师若能关注教材中的表述——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决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教学举证责任时追加一个“为什么”,即“为什么民事诉讼要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呢”,学生或许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就能上升至“智”的境界。这符合法律对正义的追求以及法律原则存在的真实性、中立性,这也是对教材专题一第一框题内容的呼应。
2016年4月选考加试部分的法律试题,在培养学生学科核心素养上具有导向作用。法律实务操作时,简单地套用法律知识不能解决现实的问题,这也是本题给予我们最大的启发。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只有真正做到了知识教学为培养素养服务,对学生核心素养的培育也才算真正落到了实处。整合碎片化的知识,把握知识的来龙去脉,实现知识的融会贯通,才能解决新问题。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我们需要使知识性内容教学通过现实活动来实施,设计能承载实施内容的教学活动,引导学生整合相关知识,通过自主、合作、探究等学习方式主动获取知识,在活动中质疑、反思,理智地认可法律、崇尚法律、遵从法律。
学习法律就是学会如何生活,更确切的是如何更有秩序地生活,因此《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教学首先需要把握学生认知规律,从生活逻辑出发,揭示生活逻辑,帮助学生解决生活问题。为了培养学生“更有秩序生活”的意识,培养权利和义务意识,理智地认可、崇尚法律、遵从法律,还需用法律人的思维思考生活,用法律人的眼光观察生活。这实际就是理性精神的体现。所以法治意识的培养离不开理性精神,教学中需要设置认知冲突,在交流争锋中达成观念的认可。社会是发展的,要用发展的眼光观察社会,用发展的眼光学习法律,解决新问题,作出自己的判断,因此这一模块的教学还应依据法理学理念,引导学生不仅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从而实现转知为智的目的。
(本文作者:王静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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