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考生须严格遵守防疫各项规定,自觉增强防护意识,做好防护工作。考试前后不聚餐、不聚会、避免非必要外出,避免和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做好赴考中的卫生防护,保证身体健康。
二、考生从考前第14天开始,每日测量体温并进行健康状况监测,填写《贵州省国家教育考试考生体温测量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体温测量记录异常以及身体出现发热(体温高于37.3℃)、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的,考生要报告所在学校或报名所在地市级或县级招生考试机构。
三、考前14天有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活动轨迹的考生,要及时向市级或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报备,填写《登记表》,并提交考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四、对考前考生身体状况异常和监测发现身体状况异常的,须经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等逐一专业评估,县级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依据专业评估建议,在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综合研判评估是否具备正常参加考试的条件,凡不具备的,考生不得与健康考生同考场考试。
五、如考生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患者、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须经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等逐一进行专业评估,县级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会同本地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根据相关人员的身体状况和传播风险,综合研判是否可以在隔离或救治场所安排其参加考试。已治愈未超过14天的病例、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须经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等进行专业评估,县级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依据评估建议,综合研判其是否可以正常参加考试。
六、考生须按照考点指引检测体温,持本人《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原件、《登记表》,佩戴口罩有序入场。考生进入考场除核验准考证和身份证明之外,还必须使用速干手消毒液进行消毒后方可进入考场。
七、考生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第一次测量体温不合格的,可适当休息后使用其他设备或其他方式再次测量。仍不合格的,须经现场疾控人员进行专业评估,在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依据专业评估建议,综合研判评估是否具备参加考试的条件,凡不具备相关条件的,考生不得与健康考生同考场考试。
八、如考试期间考生突然发热(体温高于37.3℃)或者出现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向考点工作人员报告,并按照防疫相关程序处置。
九、考试结束后,考生要按考点工作人员的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送考人员应服从考点工作人员管理,不得进入考点(考区)或在考点(考区)周围聚集。
十、对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和信息的考生将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考试疫情防控措施如遇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可能适时调整,请考生关注我院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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