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福建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闽政〔2019〕7号),建立我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管机制,促进营利性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金博宝最新官方网站查询网址 等三部门印发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工作实际,制订《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共9章55条,着力建立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的问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内容作出制度安排。
三、哪些学校适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称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出资办学,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举办者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机构。
四、如何保证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
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教育责任和社会责任放在首位。对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提出要求: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要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与学校设立同步开展。强化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三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五、如何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设立作出如下具体规定:一是在设置标准上,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二是在设立程序上,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三是在举办者资质上,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社会组织在法人资格、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等方面,个人在国籍、信用状况、犯罪记录、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四是在申请材料上,应提交法律法规、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和学校党组织建设的有关材料。五是在登记程序上,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
六、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的组织机构有哪些规定?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设立相关组织机构。一是明确学校的主要组织机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机构,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二是提出学校组织机构的人员要求。要求董事会人员组成坚持专业治理和亲属回避的原则,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员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并可以吸纳教育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参加。要求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等。三是对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作出专门规定。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要求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七、如何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作了相应规定:一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教育责任和社会责任放在首位,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二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三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四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五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六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如何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主要规定如下:一是依法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二是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三是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公示。四是实行财务专户管理制度,学校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和建设发展需要。党建、思想政治和群团组织等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五是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办学结余的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六是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七是设立风险基金,主要用于退还学生学费、补发教师工资、偿还债务等支出。风险基金5年累计总额不低于学校满规模年学费收入的20%。
九、如何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规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是加强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针对信息公开问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提出三个方面要求:一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二要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企业信息。三要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公开,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方便调取和查阅。
十、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生变更或终止该如何办理?
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依法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切身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办理。一是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相应登记手续。二是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三是学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和相关方面的权益。
十一、如何监督和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教育、人社和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实施营利性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二是加大对招生、教育教学、学籍学历注册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力度。三是通过实施社会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状况加强监督。四是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规定了处罚主体和处罚措施。五是明确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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