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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印发“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十一条
2021-02-20
浙江教育发布
作者:
  2月16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浙江省实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并附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
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 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
一、从严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
  (一)建立进校园审批制度。全省范围内部署进中小学校的社会事务,须报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安排。各地开展的本地区进校园社会事务,须报同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安排,并报上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经批准的进校园社会事务,按照实施范围实行清单式管理,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开展。清单之外的社会事务,一律不得进校园。如遇特殊时期、紧急情况,经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可安排临时突发性事务进校园。
  (二)从严控制进校园项目。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的涉及国家安全、人防安全、信访维稳、扫黑除恶、反邪教、反传销、防诈骗、防灾减灾、治安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禁毒防艾等工作,以及文明、卫生、绿色、宜居、旅游等城市创优评先活动,确需中小学教师参与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布置实施,其中已经融入教材和日常教育教学的,不再单独安排进校园。
  (三)规范进校园形式。经批准的进校园社会事务,一律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相关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内容、延长时间,不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无特殊情况,不得要求中小学生和教师到校外参加相关活动,不得安排教师参与执勤等工作。每所学校每学期组织参加的进校园活动不得超过3项。
  (四)杜绝强制摊派无关事务。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把与学校教育教学无关的拆迁、招商、庆典等事务强制摊派给中小学校,并向教师下达指令性任务,不得要求学校停课或借用校园场地设施和教师承办相关活动。不得强制或以与考核挂钩等方式要求学校和教师安装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政务APP(应用程序)、关注平台公众号以及参与点赞投票、人物评选、问卷调查、网络答题等活动。
二、从严规范督查检查评比考核
  (一)建立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省直部门下一年度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每年12月底前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审核,由省委办公厅统一报省委审批。各地开展的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经当地党委审批同意后,报上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未经审批同意的事项,一律不得开展。
  (二)从严控制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数量。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各级党委、政府要对现有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进行集中清理,能合并的坚决合并,能取消的坚决取消,确保应减尽减、能减必减。清理后仍保留的事项,按照实施范围实行清单式管理,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开展。清单之外的事项,一律不得开展。
  (三)完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方式方法。提高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减少表格等材料,不得简单以留痕、台账作为评判工作成效的标准,不得以各类线上工作群、政务APP(应用程序)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等方式代替实际工作评价,不得工作刚安排就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
三、从严规范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
  (一)从严规范借用中小学教师行为。借用中小学教师参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任务的,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须统一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党委审批同意,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其他一般性工作原则上不得借用中小学教师,严禁临时借用中小学教师从事会议服务、接待、礼宾等无关事项。
  (二)切实避免安排中小学教师参加无关的培训和会议。涉及中小学教师的非教育教学方面的培训,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把关,除人力社保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培训外,能取消的坚决取消,不得拉教师拼凑充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会议,原则上不得要求中小学校派员参加。创新教研指导,多维度、多形式观测教师教学水平,减少不必要的教育教学培训活动。
  (三)减轻教师参加校内活动负担。学校要统筹安排自行举办的运动会、读书节、体育艺术节、技能节等学生活动及教师公开课、技能比赛等工作,特别是要简化各类活动的开幕式和闭幕式,减轻任课教师的准备工作负担。杜绝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考核评价,班主任工作、教案制作、教育教研、作业批改、教师家访等工作安排要注重实效,杜绝形式主义。
四、从严规范精简报表填写工作
  (一)提升数据采集信息化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教育信息数据库,规范管理并定期更新数据,打破数据壁垒,推动信息共享,努力做到一次采集、及时更新、多次使用。提升教育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切实做到让信息多跑路、教师少跑腿。
  (二)规范教育统计和调研。除统计部门外,其他部门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统计工作,须报请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实施。能从教育信息数据库中直接提取的数据,原则上不再单独统计。开展针对中小学教师的调研活动,须经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统一安排,坚决避免多头和重复调研。
  (三)推进教师信息在线填报。教师在职称评审、评优评先、项目申报等工作中需填写的相关表格,原则上依托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在线自动生成。对于系统已经认证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普通话证、现聘职称(职务)、荣誉、课题论文等教师个人信息,不得再要求教师提供原件、复印件和其他佐证材料。
五、强化教师减负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以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的使命担当,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源头治理。各市党委、政府要制定本地区的减负清单,确保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关心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合力,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二)加强机制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依法保障中小学校办学自主权和中小学教师各项合法权益,坚决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有关中小学教师工资、编制等规定。中小学校要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协调好学校管理与教育教学的关系,确保中小学教师潜心教书、精心育人。
  (三)加强督导保障。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纳入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中。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要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作为教育督导和开学检查的重要内容,以督促减、以减增效。畅通举报渠道,对于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
  一、未经当地党委审批同意并列入清单管理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一律不得开展。
  二、未经当地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列入清单管理的社会事务,一律不得进校园。
  三、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党委审批同意,不得借用或抽调中小学教师。
  四、未经统计部门审批同意,其他部门不得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统计工作。
  五、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针对中小学教师开展调研活动。
  六、未经同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和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到校外参与执勤、庆典等非教育教学工作。
  七、不得强制或以与考核挂钩等方式要求教师安装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政务APP、关注平台公众号以及参与点赞投票、人物评选、问卷调查、网络答题等活动。
  八、不得向教师下达拆迁、信访维稳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考核指标。
  九、不得要求中小学校停课或借用校园场地设施和教师来承办非教育教学活动。
  十、不得简单以工作场景截图、录制视频等方式考核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十一、教师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普通话证、现聘职称(职务)、荣誉、课题论文等信息已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录入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的,在职称评审、评优评先、项目申报等工作中不得再要求教师提供原件、复印件和其他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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