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杭州市教育局代拟起草的《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得将招商、拆迁、信访维稳等与学校教育教学无关的事务强制摊派给中小学校和教师;不得强制或以与考核挂钩等方式要求教师安装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政务APP。
全文如下:
1.未经当地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列入清单管理,各类社会事务一律不得进校园。
2.未经同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和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到校外参与执勤、庆典、卫生、治安、社区服务等非教育教学工作。
3.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将招商、拆迁、信访维稳等与学校教育教学无关的事务强制摊派给中小学校和教师,并下达考核指标。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要求中小学校停课出人出场地举办非教育教学活动。
5.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制或以与考核挂钩等方式要求教师安装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政务APP,关注平台公众号以及参与点赞投票、人物评选、问卷调查、网络答题、线上测评等活动。
6.未经当地党委审批同意并列入清单管理,不得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示范(特色)学校、基地(营地)和读书征文、先进典型等各类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
7.经当地党委审批同意并列入清单管理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中,能使用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8.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控制教育评价活动数量和频次,减少多头重复评价,不得简单以考试、工作场景截图、录制视频等方式考核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9.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10.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党委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借用或抽调中小学教师。
11.非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向学校印发布置工作任务的文件和信函,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机构不得自行向学校发文或要求学校开展各类活动。
12.未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同意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其他部门不得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统计工作。
13.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针对中小学教师开展调研活动。
14.教育行政部门在职称评审、评优评先、项目申报等工作中,不得要求教师提供已录入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原件、复印件和其他佐证材料。
15.各级党委、政府不得下达升学指标或以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学校和教师,不得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不得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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