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对2012年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在升学中给予加分的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津教委〔2012〕30号)和《关于对回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中优秀生、优抚对象等给予加分或政策优待规定的通知》(津教委〔2011〕62号),现就做好今年应届初中毕业生政策优待(或升学加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审核
㈠优待对象的审核
1.军人子女
①烈士子女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
②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须出具其户口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其身份的证明;现役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现役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须出具所属部队师级以上(含师级)政治机关的相关证明。
③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须出具所属部队师级以上(含师级)政治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和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④现役军人子女须出具军人的相关证件及所属部队师级政治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
上述优待范围内的考生须将填写好的《审核表》及军人所属师以上单位干部部门的身份认定证明,交由军人所属师以上政治机关汇总报至天津警备区政治部,由天津警备区政治部审核认定之后由考生将《审核表》及相关证明交到毕业学校。
2.非军人子女
①烈士子女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
②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须出具天津市公安局政治机关的相关证明。
③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须出具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
上述优待范围内的考生须将填写好的《2012年天津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政策优待(或升学加分)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交到毕业学校,同时出具相关证明。
3.凡属上述优待范围内的本市户籍(含蓝印户籍)在外省市就读并要求回津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须将填写好的《审核表》报相关区县中招办,同时提供原户籍所在市(省、自治区)民政局(厅或所属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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