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我省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近日,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黑龙江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全面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
治理行动将主要涵盖3方面内容。一是治理无资质和有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严禁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停办整改。将严格办学资质审查,严禁“无证无照”、“有照无证”和“超范围”办学,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指导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安置参加培训的学生;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二是治理语文数学等学科类超纲教、超前学等“应试”培训行为。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严禁将培训成绩以各种形式提供给中小学校,严禁开展参加培训学生有关升学情况的宣传,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知识教学类(如语文、数学、奥数等)学前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进行审核、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三是治理学校和教师中存在的不良教育教学行为。坚持依法从严治教,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存在的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个别在职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对于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教学或管理的,一经查实,将一律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同时对学校的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并进行通报。
此次治理行动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排查摸底(2018年5月底前完成)。各市、县将成立专门工作组,通过社区走访调研、中小学生和家长问卷调查、培训机构申报等多种途径,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拉网式摸排,分门别类逐一建立工作台账,为专项治理行动提供精准底数。一是摸排校外培训机构情况,重点排查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组织、招生宣传等情况,确保底数清楚、问题精准。二是摸排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和学校落实情况。三是摸排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排查。四是摸排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详细了解其参加培训的科目、时长、费用等情况。摸排情况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阶段为集中整改(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各市、县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严格审核分析,区别不同情况,逐一整改落实,分类提出处置意见,该办理证照的依法依规办理,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吊销证照的坚决吊销证照,整改落实结果将向社会公开,既要建立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的《白名单》,又要建立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第三阶段为专项督查(2019年2月底前完成)。省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将从2018年5月开始,不定期地赴各市县开展专项督查,对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对举措实、成效好的市县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在此基础上,研究制订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方案》同时明确了此次治理行动的组织机构、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公布了治理举报电话和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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