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8〕8号)文件精神,为依法保障房山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经区政府批准,现就2018年房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坚持巩固成果、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推进改革的总体思路,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严格规范入学秩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有序推进,努力让每个孩子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二)坚持乡镇(街道)为主,组织实施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三)坚持免试、就近,确保房山区每一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四)坚持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入学条件及工作要求
(一)坚持免试就近入学
凡年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按照区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范围,由法定监护人持家庭户口簿在户口所在地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所对应学校办理免试就近入学手续。
本市户籍无房家庭,户籍所在地为房山区之外其他区县,符合在房山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房山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房山区接受义务教育。按照承租地位置,由承租地所在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辖区内学位情况,予以协调解决。
(二)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需凭家庭户口簿在户口所在地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按照区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范围就近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三)我区使用全市统一的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将每一名学生入学途径和方式全程记录,区教委将依据权限进行查询和监控,并将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对家庭实际居住地进行核查,凡不符合实际居住条件的过道房、车库房、空挂户等情况,均不作为入学资格条件。我区将在入学学位紧张的地区,依据市级政策,根据学位供给情况和户籍、房产、居住年限等因素,积极稳妥地探索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相结合的入学方式,形成更加公平完善的就近入学规则。
(四)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1.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或工作居住确认单)、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期限内)、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根据家庭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按照区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范围免试就近入学。
2.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房山区工作或者居住,需在房山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薄、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并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通过审核后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乡镇教委报区教委协调解决。
各乡镇(街道)政府应按照《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委关于2018年房山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房政办发〔2018〕21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审机制。
其中,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在房山区内连续三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缴无效。
⑵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由房山区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同时,由房山工商分局牵头,区教委和乡镇(街道)政府密切配合,对市场主体进行严格审核和实地考察,凡未实际经营者,其营业执照一律不得作为入学条件。
(五)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优先保障机制,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在公平、包容的环境中接收适宜的教育。
(六)进一步规范特长生入学工作。除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特长生招生项目和数量要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向倾斜。区教委向社会公布特长生招生计划并统一组织特长生招生入学工作。依据市级政策,2018年招收特长生比例控制在本区初中招生总人数的4%以内。2019年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七)规范民办校招生管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格执行民办中小学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制度,公开公示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和收费标准等,以招收审批机关所在区域内学生为主。
(八)凡属区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九)实行计划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计划管理,各学校要加强入学需求前瞻预测,按照划片范围内学龄人口数量、小学毕业生数量和学校办学规模等制定招生计划,经区教委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各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十)加强学籍管理。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将依据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建立新生学籍。已通过入学服务系统审核却未及时到校报到的新生,各学校要督促其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经督促后仍不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严禁学生的无序流动。加强民办学校学籍管理,民办校不得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就读。
(十一)杜绝违规操作。各中小学必须严格执行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入学工作程序;坚决禁止学校违规收费;坚决禁止任何学校及社会培训机构举办各类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培训班;坚决禁止学校私自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五证”审核的非京籍学生,不得私自接收已通过审批程序且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跨区招生(有跨区招生资质的学校除外);坚决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通过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等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考试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坚决禁止初中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招生。各部门和学校要认真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
区教委和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将进一步加强对本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督导,重点在违规收费、违规招生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事件。
(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持续不断开展有效宣传引导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运用,要消除宣传盲点;各乡镇(街道)要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政策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要积极协调解决、主动化解区域内个性化矛盾;各学校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策划,严密组织,规范操作,增加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透明度,要通过发放适合本校的《致家长一封信》等方式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区教委职责
1.制定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方案,划定本区各校招生服务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2.协调人力社保、工商、公安和住建、国土、综治、流管等部门,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审机制。
3.加强对本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入学工作宣传,加大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质量提升、特色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力度,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4.制定特长生招生方案,并统一组织特长生招生入学工作。
5.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照区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片区免试就近入学。
6.建立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平稳推进义教入学工作。
(二)乡镇(街道)教委职责
1.各乡镇(街道)成立义务教育入学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街道)主管教育的领导任组长,教育助理任副组长,各中小学校长任成员,统筹组织领导和协调安排镇域内入学工作。
2.协调相关部门建立本乡镇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审机制。按照要求审核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材料,协调入学学校。
3.指导学校进行政策宣传及引导工作,公布乡镇(街道)教委咨询电话,通过多种渠道有效宣传政策;要建立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积极协调、主动化解区域内存在的个性化矛盾。
⒋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如期入学,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
(三)学校职责
1.校长是本单位入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组织领导学校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制定适合本校的入学工作细则,明确具体责任人,公布学校入学招生咨询电话;多渠道宣传政策,帮助有困难的家长采集信息。
2.严格按照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积极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各环节工作。
3.及时做好对教师、学生和家长的宣传引导工作,主动告知家长和学生本区新生入学的政策、方式和时间等。在工作中要热情接待咨询,积极协调、主动化解服务片内个性化问题,主动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树立我区教育的良好形象。
区教委将通过网上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及时公布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相关政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中学入学政策咨询电话:18500785032
小学入学政策咨询电话:13366394031
划片入学范围电话:18500785519
信息技术咨询电话:18500785053
入学工作监督举报电话: 89364693
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办公室地址:西潞社区成人职业学校(良乡中心小学南)
房山区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时间表
非京“五证”审核细则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01、组织机构
成立房山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廖春迎任组长,区教委主任顾成强任副组长,区人力社保局、房山工商分局、房山公安分局、区住建委、市规划国土委房山分局、区综治办、区流管办和各乡镇(街道)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教委,具体负责房山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日常工作,组织加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宣传和解释工作,提前化解有关矛盾。
02、审核材料
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8〕8号),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包括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的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薄、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
03、审核程序
各乡镇(街道)成立“五证”审核工作办公室,区人力社保局、房山工商分局、房山公安分局、区住建委、市规划国土委房山分局、区综治办、区流管办等部门在2018年5月7日至31日期间共同做好“五证”联审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分类研究特殊个案或政策敏感问题,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或反映集中问题,积极化解信访、群访矛盾。
(一)居住地乡镇(街道)受理审核申请
审核申请人在2018年5月7日至31日期间,携带“五证”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审核申请。
(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居住地乡镇(街道)统筹“五证”审核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法定监护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由人力社保、工商部门分别审核。其中,签有劳动合同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审核。
2.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住建、规划国土、综治或流管等部门审核。房产证和购房合同由规划国土、住建部门审核,租房材料由综治或流管等部门审核。
3.全家户口簿由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其中超龄儿童少年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4.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由公安部门进行审核。
5.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由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审核。
(三)居住地乡镇(街道)反馈审核结果
审核申请人居住地乡镇(街道)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审核申请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开具在京就读证明,并在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或初中入学服务系统上进行确认。
04、审核标准
(一)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在房山区内连续三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缴无效。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由房山区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同时,由房山工商分局牵头,区教委和各乡镇(街道)密切配合,对市场主体进行严格审核和实地考察,凡未实际经营者,其营业执照一律不得作为入学条件。
(二)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应提供住建或规划国土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
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填写提交《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区教委统一印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四)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持有北京市公安局制发的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
2.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地址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05、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委关于2017年房山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房政办发〔2017〕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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