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优化政策体系、完善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义务教育教师待遇水平。
加强省级政策统筹,确保待遇统一兑现。严格财政保障政策,督促落实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职责,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明确财政转移支付优先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做到财政全额预算。实行待遇保障工作报告制度,加大督查力度,保证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建立省级工资统发平台,在市人力社保局设立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中心,每个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安排1—3人,专门负责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审核发放。2014年底实现工资统发系统全覆盖,2020年实现“渝薪芯”工资信息管理系统全面上线、网上通办,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基本工资实行统一发放。统筹调整工资政策,义务教育教师单列基本工资标准,落实定期调整机制,2014年以来三次调整基本工资水平,切实保障基本工资标准稳步提高。
加强基础绩效统筹,确保落实同城待遇。结合重庆市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于一体,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区域差距大等实际,按照与当地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大体持平原则,参照公务员待遇确定并公布基础绩效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实行教师绩效工资水平综合统筹,同步同幅调整除主城9区外30个区县的义务教育学校基础绩效水平,使其基本达到主城区执行标准。补齐贫困地区基础绩效短板,充分体现基础绩效“保基本”功能。自2019年起,实行全市一套基础绩效水平,特别是对于民族地区、三峡库区集中的渝东南、渝东北地区,确保教师基础绩效水平与主城区一致,实现“大同城待遇”。
加强超额绩效统筹,确保实现稳步增长。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建立超额绩效稳步增长机制,按照分类分档调控原则,实行一年一核、上下浮动,不断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超额绩效工资水平。各区县按照“与公务员奖励性补贴水平大体持平”原则,设立义务教育学校超额绩效“参考线”,并与公务员奖励性补贴同步研究安排、同等财政保障。突出超额绩效激励导向,明确基础绩效奖励和超额绩效合并使用,由学校自主考核分配,扩大学校自主权。同时,要求学校不得将考核奖励部分和超额绩效与岗位等级直接挂钩,打破“平均主义”和“按岗位等级确定分配额度”分配方式,既提高教师总体收入水平,增强普遍获得感,又激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有效激发教师队伍活力。
加强分类补齐统筹,确保重点群体待遇。优化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政策,分类分档提高补助标准,涉及33个区县、3456所学校(含村小及教学点)、9万余名乡村教师,年补助资金4.26亿元。严格落实津贴补贴政策,乡村教师按规定享受每月200元至300元不等的乡镇工作补贴,并向艰苦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教师倾斜,黔江区等11个区县教师享受每月125元—415元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行绩效总量清单管理,明确中小学校按规定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划拨经费发放的适当补助、考试机构向承担考点考场任务学校的考务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使用集体福利费向困难职工发放的慰问费等,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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