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积分落户申请条件是什么?《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津政办发〔2016〕32号)自实施以来,对解决在本市长期稳定就业外来人口的落户问题、进一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更好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市人力社保局拟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细则(市人力社保局部分)进行修改完善。为提高针对性、科学性、适用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各类市场主体、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就现行实施细则(市人力社保局部分)存在的问题、需要改进的条款提出宝贵意见。
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积分:
(一)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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