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法学毕业论文
《 法学教学与案例教学论文 》
一、案例教学概述
(一)案例教学的特征
我们可以看出案例教学的突出特点就是:互动和反思,这两特点区别于传统案例教学。传统教学本质上是单项的知识输送,表现为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点,而案例教学则是通过教师和学生的双向沟通、讨论等互动方式,集思广益,形成不同认识和看法。最为重要的是,案例教学并不看重最终的结果,而侧重于反思,其不追求传统案例教学的一元化和标准化,而是希望通过此种互动式讨论,达到对问题的全新认识,侧重于对传统有理由的合理挑战,这是案例教学的重点之所在。
(二)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的区别
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相比,在主体上、方法上、方式上、特征上、目的、重点和答案上都有明显不同。在主体上,传统教学是以教师为主,而案例教学以学生为主。在方法上,传统教学以讲授知识点为主,而案例教学以案例为主,围绕该案例进行扩展。在方式上,传统教学着重于知识点的记忆,而案例教学则是启发学生进行大胆思考,小心求证。在特征上,传统教学侧重于以理论讲解,而案例教学主要以案论理。在目的上,传统教学就是将知识点的传授,而案例教学则是通过大胆思考来训练和培养学生的能力。在重点上,传统教学重点在于教授是什么,即将知识点铺成出来,讲授事实,而案例教学则不同,主要是针对案例提出疑问,即这个案例中不同主体为何有该种行为,侧重于追根溯源。在最终答案上区别更大,传统教学的重点侧重于知识点的讲授,通过记忆来实现知识点的获得,因而最终考核或者考试的答案仍然是唯一确定的,这既符合该讲课方式的特点,也最终朝着教师所期望的目标发展,但是案例教学则不同,其答案不具有唯一确定性,是多元开放的,答案的多元开放性的标准是言之有据、言之有理,通过答案的多元鼓励学生进行创新和进行有益思考。
(三)案例教学中教学双方角色的变化
在传统教学中,课堂是以教师为核心,学生是被动的知识接受者,在法学教学中,体现为教师逐一讲授法学原理,通过相关例子来讲授其知识点,整个课堂以教师为轴心,教师承担了课前准备、课堂讲授和课后检测等工作,学生就如生产线上的工人,按照既定程序来完成作业。但是案例教学却使得学生和教师的角色慢慢发生着转变。在案例教学当中,课堂的核心角色是学生而非教师,这是一个重大的就是转变,在课堂开始前,学生已经投入到此种教学当中,学生需要根据教师提供的案例,来广泛阅读和收集信息,进而进行信息的筛选,以事实为依据,来分析问题,然后通过课前的讨论,形成一个预解决方案。在课堂当中,通过和其他同学和教师的探讨,从而进一步完善自身的解决方案。在课后,通过教师点评或者在讨论中得到启发,来修正其解决方案。这一过程,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使得学生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掘其智力。
二、案例教学的作用
(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学生获得信息的成本不断降低。由于法学本身的特点,传统法学教学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方面收效甚微。面对此种情况,在法学教学过程中,通过案例教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学生的兴趣,笔者认为,这是由于案例教学本身的特点决定的,案例教学具有生动具体和直观易学特点,这与枯燥的传统的教学而言,能够更方便地将学生吸引到课堂中来。案例教学有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这可以更大程度地实现教学相长。
(二)明确学习目的
案例教学对学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案例教学开始前,需要学生查阅相关资料,通过收集大量的资料来获得关于该案例的思考,为课堂讨论打下基础。学生通过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必然会形成对该案例的一些基本的看法,进而可以更有效地在课堂上开展学习。案例教学的目的不是简单的习得基本法学知识,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推进法学素质教育、培养高水平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案例教学的学习的目的,不仅是通过该案例直击该案例反映的核心争议,更重要是通过对该核心争议的学习与讨论,实现对该争议的不同认识,在这个过程中,通过资料收集、形成基本认知、课堂讨论、教师引导和课后的查缺,实现整个法学思维的锻炼和能力的培养,这才是案例教学核心之所在。
(三)提高教师水平
教师是案例教学的发起者,作为发起者,其个人能力、责任意识都会对案例教学的成败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在自己认知范围内选取案例,事实上,案例的选取非常能够反映教师的水平,一般的教师在案例的选取过程中,重复地选取大部分教师都会选取的案例,这主要是其研究和视野的限制。在案例的选取上,以经典案例为基础,往往有些教师仅仅是拿国内的著名案例进行讨论,其价值几许,不得而知,还应该通过选取同时期其他法域的案例,进行类型讨论和比较,这有利于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解决国际纠纷和参与国际竞争。当然,这对教师的外语水平、科研能力提出了要求。同样,不可忽视的是,案例的分析也必然渗透着教师的实务经验,案例教学要求教师不仅要精通本专业知识,同时还具备丰富司法实践经验。因此,通过案例教学的开展,能够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和能力,也能促使教师将实践中获得的经验转化为理论。
三、案例教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存在的问题
(一)专业信息摄入量小
和传统教学相比,案例教学课堂教学中,专业信息摄入量较小,学者指出,案例教学在同等教学时间内的信息量相对较小。在同等教学时间内,传统教学通过集中讲授知识点,表现模式为讲授-接受和反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表现在老师通过一节课堂上将要讲授的知识点通过各种形式讲授给学生,然后学生通过笔记、理解等方式获得接受,然后在考试中得到反馈,而案例教学重点不在讲授,而是以该案例来锻炼学生的能力,表现模式为案例-讨论和反馈,和传统教学不同的是,案例教学不是通过在特定的时间内大量讲授或者铺设知识,而是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和互动式讨论,因而在同等时间内,获得的专业知识必然相对较少。
(二)缺乏系统性
在实际案例教学过程中,往往只是局限在一个知识点上,整个学期下来,学生知识获得了零零散散的知识点,对于整个法学知识的构建作用有限。法学学习过程中,重要的是通过各个知识点学习,来不断构建和完成自身的知识体系,实践中的案例教学由于在案例选取、教师引导、学生参与和课程时间的限制,在教学结束后,所获得的知识点无所依托,其零散状态会很快丢失。法学学习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系统理论的学习和构建,而在实践当中,教师的案例教学由于没有依附点和前后连贯性,是其缺乏系统性。
(三)忽视学生主体地位
在实际案例教学过程中,本应当是学生处于主体地位,但却异化为老师处于主讲地位。在具体教学方法上,过于重视教师的中心地位,从而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在实际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准备往往不太深入,而教师由于各种原因,在课堂组织和参与方面,都往往是教师沦为主体又转化为传统的教学,这种忽视学生在案例教学中的主体地位使得案例教学与传统法学并无二致。笔者认为,传统法学教学饱受诟病的重要原因就是,忽视学生的独立性个体,不加区别地进行知识的倾倒,使得学生没有动力去获取知识或者参与学习讨论当中,但是同样,虽然我国高校法学院引入了案例教学,但是本质还是简单地以案说案,没有将学生拉入到案例讨论和学习当中,本质上并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
四、案例教学的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一)以经典案例入手
法学案例不计其数,如何选择合适的案例成为了案例教学的重要方面。通过对不同的法律关系作出规范,我国整个法律被划分了相应的法律部门,包括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教师在进行法学教学时,需要根据其课程性质,选取经典案例进行教学,往往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谓经典案例,不仅是指学生在生活中有所耳闻,更重要的是该案例的发生在某个领域引起了普遍的讨论。因而,笔者认为,在法学的案例教学过程中,选取经典案例作为切入点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以经典案例为靶心,直接就将要讨论的核心的问题提出来,然后学生可以针对该案例,收集国内外资料来分析案件,往往会使得讨论的中心能够得到极大的深化,学生也能获得非常直观的认识。
(二)组织和引导
案例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是组织和引导,通过合理的组织,可以在无形中激发学生参与的热情,通过适当的引导,可以实现师生角色关系的转换,从而实现案例教学收到较好的结果。在组织和领导中,老师应当明确知悉自身的角色定位,即学生应当是整个案例教学的主体,而自己更多的是作为辅助者,促使其完成主要任务。教师通过选取经典案例,为学生选择了可切入的剧本,然后就是在整个过程中,根据案例分析的过程,提供相应的信息、互动、衔接等支持。
(三)创造条件让学生参与到案例教学当中
案例教学的中心是通过学生的参与,从而使得学生思维的进一步发挥和扩展,在集思广益的条件下,促使其法学思维和认知不断有所提高。在案例教学引入我国后,我国一些法学院都不同程度地建立了法学实验中心、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等课室,以此更好地通过案例教学等实践方式,使学生获得关于法学学习的切身体验。在案例教学实践过程中,教师或者法学院可以创造条件让学生参与到案例教学当中,如在刑诉中证据的取得过程中,教师就可以通过实际案例模拟现场,然后组织学生如何进行证据的收集,从而使得学生能够更加深入地认识到案例教学之所在。案例教学的实质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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