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加30分投档。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加20分投档。
(1)获得地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地区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地处边远山区、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位于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满25周岁以上考生(1992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身份证信息为准)。
(8)本人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县(市)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海南省少数民族民族成份审查证明表》。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投档。
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只取其最高分值的一项加分,不得累计使用。由省考试局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取其应有的分值加分投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