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离婚:
结婚: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
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无效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注意: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的。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2)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5)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