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会计与税收差异为零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2014-09-12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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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甲公司2007年1月l日以80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3%的股份。乙公司为一家未上市的民营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明确的市场价格。甲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未以任何方式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2007年度乙公司实现利润100万元,2008年4月,乙公司宣布分配2007年度利润80万元,甲公司于同年5月收到现金股利2.4万元。

  甲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对该笔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第七条规定,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取得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8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

  (2)2008年4月乙公司宣告分配利润时:

  借:应收股利 24000

  贷:投资收益 24000

  (3)2008年5月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24000

  贷:应收股利 24000

  今年3月,甲公司进行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汇算申报,填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该表第七栏会计投资收益填24000元(假设该公司无其他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应在第八栏“免税收入”栏填24000元。于是,第十栏“会计与税收的差异”栏应填为24000-2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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