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情况:第一,职工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企业只负有扣缴义务;第二,企业既承担税款,又负有扣缴义务。举例说明如下:
第一,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该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代扣个人所得税时,
借记“应付工资”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
例1:企业为职工顾某发放9月份工资3600元。税款由顾某自己承担,企业负责代扣代缴。顾某应纳税额=(3600-800)×15%-125=295(元)。月末发放工资时。
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工资3600
贷:现金3305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95
缴纳税款分录略(下同)。
第二,企业为个人代负个人所得税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按照合同或者协议规定,纳税义务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或部分由企业负担。这种情况通常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二是因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赔缴。这种情况是税法对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的一种“处罚”。企业除了赔缴税款外,还需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滞纳金和罚款。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款本应由个人负担。企业代纳税人负担的税款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与之相适应,企业代负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2:企业为职工王某发放9月份工资3200元。按协议规定,王某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承担。
按照国税发[1995]065号文件的规定,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速算扣除数)÷(1-税率)=(3200-800-125)÷(1-15%)=2676.47(元);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676.47×15%-125=276.47(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276.47
贷:应付工资276.47
若该企业当年度税前利润总额为120000元,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代负本单位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30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则: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00+30000=1500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50000×33%=49500(元)。
需要说明的是,有人认为。企业支付的工资本应是含税的,企业代负的税款和职工实际取得的收入,是企业本应支付给职工的含税工资。因此,应将为职工代负的个人所得税,记入应付工资账户贷方和相应的科目中,以体现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真实性。即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同时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是将本应由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名正言顺地改由企业负担。这与国家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意义直接相违背,其结果必将增加企业的成本,从而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笔者认为,企业代纳税人负担个人所得税,不能以牺牲国家税款为代价。因此,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宜将企业代为负但的个人所得税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