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发〔202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行装局,最高人民检察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加快推进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电子缴款书)试点,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等管理要求,依据《财政部关于开展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试点的通知》(财库〔2021〕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下简称《规范》)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技术标准V1.0〉的通知》(财办〔2020〕15号,以下简称《标准》)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有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试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数据规范(试行)》,明确了电子缴款书开具、传输、报销、入账、归档的数据规范;二是修改更新了《规范》附录2《凭证与回单》中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以及《规范》附录5《预算管理一体化要素目录》中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素;三是修改更新了《标准》中的电子缴款书数据结构、基础数据集。请据此规范开展电子缴款书试点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相关工作。
附件:
2.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