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昆部长在广东监管局座谈时指出,监管局在探索金融监管方面还缺少有效抓手。对此,辽宁监管局党组高度重视,2021年数次组织研究金融监管“转型”之路,探索财政财务监管体系有效路径。经过一年来努力与实践,紧密围绕金融监管主责,突出财政监管属性,以推动和加强属地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为基础,创新金融财务内控监管新理念,开拓严把金融资金端的“闸门”、助力防范地方财政运行风险新思路,将监管“探头”实质性嵌入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管理流程,尝试走出了一条金融监管“转型”新路,有效发挥出了“探头”、“哨兵”和“参谋”作用,为财政部决策提供参考。
一、把握新机遇,积极构建财政金融监管框架
金融稳,则经济稳。提升金融监管能力,防范金融风险向中央财政集聚是财政部在新时期提出的新要求。局党组牢牢把握监管局首先是政治机关的政治属性,坚持一切从党中央工作大局出发,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服务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履职尽责中,找准财政的发力点,积极构建起金融监管框架。一是切实厘清监管边界。在监管范围上,以属地10家驻辽中央金融机构为管理对象,厘清与省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两部门的日常监管边界,确保监管范围不交叉。在监管内容上,以分析中央金融机构在属地国有金融资产运营情况,监管财务制度执行为主要职责,确保监管内容不重叠。二是处理好局部与整体关系。为全面掌握辽宁地区金融整体情况,密切关注辽宁地区金融风险、特别是地方中小银行风险向中央财政集聚的新情况,在厘清边界的同时,与省银保监局协商共享信息数据,按地区、按行业动态掌握每家金融机构主要监管信息;分别与两部门就全省金融形势和风险分析建立了季度互通机制,及时了解区域金融风险新动向;及时与省财政厅保持联系,跟踪地方中小银行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等情况。三是统一监管制度,实施分类监管。为统一监管要求,提高监管精准度,制定了《驻辽中央金融企业财政金融分类监管暂行办法》(财辽监〔2021〕84号),按照属地中央金融机构的行业类别,实施分类监管。将金融监管链条延伸至最终端,实施逐户监管。在掌握情况和问题的基础上,实施穿透式监管,分析和捕捉市场传递出的各类风险,引导中央金融机构在区域金融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带动地方中小银行完善法人治理和规范经营,已初步形成了边界清晰、点面结合、运行顺畅的金融监管框架。
二、把握新阶段,加强属地国有金融资产管理
由财政部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做好属地中央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运营分析既是监管局重要任务,也是金融监管转型的有力抓手。在积极完成财政部产权登记专项工作部署基础上,全力开展国有资产运营分析。为有序组织各金融机构数据报送,综合了财政部对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和金融行业监管要求,分行业选取并建立了相关运营指标,确保指标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并建立起三项监管制度:一是建立季度例会制度,提高监管粘性。为加强与各金融机构日常工作联系,除了正常报送信息外,还以国有金融资产运营分析为纽带,积极搭建学习和交流平台,每季度组织各金融机构召开座谈分析会,报告资产运营情况,介绍支持辽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做法,交流支持普惠小微企业、绿色发展等特色经验,反映意见建议。从实际效果看,各金融机构反映热烈,不仅例会参与度高,而且主动与监管局沟通显著增加,极大提升了监管的紧密度。二是建立月报告制度,提高监管密度。为进一步提高监测精准度,建立了月报告制度,增加监测密度,通过月度之间的变化规律,提早发现和预警不均衡性事项,在推动金融机构落实国家重要宏观政策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如监测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发放的均衡性和增长性,确保金融稳定支持“六稳”、“六保”工作,持续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增加活力;监测房地产贷款压降的变化规律,遏制金融投向房地产领域,确保“房住不炒”宏观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三是建立重大事项即时报告制度,提高监管灵敏度。为及时掌握辽宁地区各类重大风险等事项,除了横向与省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保持畅通联系外,还充分利用各金融机构行业分布广泛、分支机构遍布全省的优势,明确了重大政策落实、风险和舆情等报告范围,要求各金融机构一经发现即时报告,形成横纵交错的财政金融监测“网格”,确保有效监测并及时向财政部反映和报告。四是与调研深度融合,提升监管质效。聚焦防范金融风险等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财政部重要调研课题和社会焦点热点,充分利用资产运营分析结果,开展深度调研。分别就地方中小银行、驻辽国有商业银行风险问题,金融支持辽宁地区“双碳”、普惠型小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抚顺特钢改革等问题开展调研,深入分析问题成因,提出政策建议,为财政部决策提供参考。
三、创新监管理念,以制度监管促内控管理
做好金融机构财务制度执行监管,是金融监管的又一重要抓手。监管目标是通过财务监管,提高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水平,促进回归本源,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辽宁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是建立自查制度,增强制度意识。为强化严格执纪的主体责任意识,要求各金融机构每年度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查范围涵盖薪酬管理、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银行类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抵债资产和贷款本息减免等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自纠整改并上报。为防止自查“走过场”,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自查未反映的问题要求做出说明,不断强化各金融机构的制度意识,提高制度执行力。二是以加强内控管理为着眼点,提高制度执行效果。为了更加全面掌握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在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的同时,充分发挥内外部监督作用,广泛掌握省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和金融机构内外部审计发现的各类问题。在督促落实整改过程中,重点抓好“回头看”这一环节,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深入分析,区分问题产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受外部、内部因素影响,就加强内控管理、提高制度执行力方面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既要“亡羊补牢”,更要“举一反三”,从而确保制度执行效果。三是将财政和财务监管有机结合,提高金融监管质效。实践中发现,只局限于对制度执行的财务监管,未能突出金融监管的财政属性。为解决这一问题,将财政监管和财务监管结合起来,以国有金融资产运营分析为具体抓手,从出资人角度分析金融机构支持普惠小微企业、坚持“房住不炒”等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回归本源和服务实体经济情况,总结执行中的偏差和不足,由此反射出制度执行和内控管理中被忽视的薄弱点,对症下药,解决财务监管显现不出的问题,指导金融机构及时纠正偏离的发展方向,优化经营结构,从而提高金融监管质效。
四、开辟新思路,助力监控地方财政运行重大问题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及时报送地方财政运行重大问题的制度要求。局党组明确要求要用好金融监管这个“杠杆”,解放思想,拓宽视角,牢牢抓住三个“抓手”做好地方财政运行重大问题监控。一是从银行债权端,再次夯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调研10家驻辽中央金融机构掌握的现有地方政府隐形债务情况,进一步摸清是否存在未纳入系统的隐性债务,更加全面掌握辽宁地区整体情况。同时,深入调研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主动置换隐性债务、有效缓解地方政府偿债压力情况,发现辽宁地区存在置换市场化程度不高,影响了化解进度和降低债务利息负担,引导驻辽中央金融机构和股份制银行积极参与置换,帮助化解隐性债务风险。二是严格监管金融机构融资行为,合力遏制隐形债务新增源头。为严防新增隐性债务,银保监会和财政部进一步规范了银行保险机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行为,为确保政策在辽宁实质性落地,局党组召开党组理论中心组会议,专门研究具体意见,并嵌入落实下发的文件中。包括监管局在内的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五部门实施联合、“穿透式”监管,加大红、橙色高风险地区监管力度;发动银行保险在省内所有分支机构,履行发现和排查风险主体责任,一经发现新增隐性债务和虚假化债等重大违规问题,立即报告。三是聚焦辽宁地区中小银行风险化解,跟踪新增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情况。为支持化解辽宁省地方中小银行风险,财政部给予新增专项债券支持政策。为及时掌握债券发行和使用效果,重点进行跟踪调研,发现因情况复杂,改革重点环节推进困难,债券发行和资金使用缓慢。并作为重大问题向部“统筹协调指导监管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题报告和反映,引起省政府高度重视,常务副省长作出重要批示。务和虚假化债等重大违规问题,立即报告。三是聚焦辽宁地区中小银行风险化解,跟踪新增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情况。为支持化解辽宁省地方中小银行风险,财政部给予新增专项债券支持政策。为及时掌握债券发行和使用效果,重点进行跟踪调研,发现因情况复杂,改革重点环节推进困难,债券发行和资金使用缓慢。并作为重大问题向部“统筹协调指导监管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题报告和反映,引起省政府高度重视,常务副省长作出重要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