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1、《**学校关于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的报告》(首次申请用)(附件1)或《**学校关于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的报告》(变更申请用)(附件2);
2、《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表》(附件3);
3、学校章程(包含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内容);
4、新任组成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材料:
《民办高校决策机构新任组成人员情况表》(附件4);
新任组成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学历证、学位证、相关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的证明复印件;
5、决策机构成员产生的有效文件:举办者代表证明(附件5)、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记录、决策机构有效决议、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同意批复件(原件及复印件)等;
6、学校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学校对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虚假情况,将依法严肃处理。
2、材料中的签字须是本人签字原件,复印件无效。
3、备案表和新任组成人员情况表中的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要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4、《学校关于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的报告》或《学校关于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的报告》、《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表》中的日期应为正式到我委报送备案材料的时间。
5、如学校无举办者,在《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表表》备注栏中填写“无举办者”。
6、未能提供原件的材料,均需加盖学校公章。
7、在提交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的备案中,如举办者代表、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未发生变化,可不提供相关材料。
8、教育教学经历需要提供聘书或者合同证明。
9、如学校未成立党组织,可不提供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同意批复件。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3、《北京市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备案办法》(京教民〔2009〕10号)(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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