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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两大人才计划重新修订
2017-03-25 22:19:00
全国科技创新中心
  科技北京百名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与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是北京市科委的两个重要人才计划,可以说,正是通过这些纽带将市科委与北京市的中青年科技人才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在北京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时代背景下,为了顺应新的政策环境,使两个人才计划的定位更加清晰、模式更为规范,北京市科委日前对两大人才计划的管理办法进行了全新的修订。
  《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修订解读
  修订思路
  原来的“科技北京百名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正式更名为“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结合近年来工程实施工作的探索,以及领军人才选拔工作实践的创新,北京市科委起草了全新的《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是为整个工程的实施提供依据和引导,明确入选人员的选拔、培养和管理相关环节及操作要点。
  具体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章,十九条。包括办法制定依据、实施主体、实施原则、申报相关事项、评审相关事项、经费支持等方面。
  1、坚持分类选拔
  申报类别分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这也是为了更好地对接中组部万人计划、市委组织部高创计划等。其中,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突出科研业绩、贡献和发展潜力,要求带领团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在重大项目攻关、重大工程实施中,创造性地解决了关键技术难题,为国内外同行公认;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突出创新创业精神、创业项目市场竞争优势和企业成长性,要求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等主要负责人、原始创始人或首席技术官等技术负责人,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
  2、限制申报突出培养
  工程定位为培养,并以此为依据,择优推荐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计划,所以明确已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和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人才计划人员不在申报范围内; 连续两次申报未入选,或为已入选领军人才团队成员,且在领军人才培养期内或结束后3年内的不能申报。
  3、规范评审程序,突出评价重点
  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申报,依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按照领域-团队-领军的主线,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评审,评审环节分为专家咨询评审、申报单位公示、综合评定、审定和面向社会公示。评审程序结合了近年来领军人才选拔各阶段工作方案,并将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提炼和整合。
  4、丰富培养方式,突出交流合作
  通过搭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自身成长平台、学术交流平台和成果转化平台,组织系列培训、讲座、沙龙、高级研修班、路演等活动,促进领军人才间交流合作。同时,择优推荐领军人才申报国家或北京市各类人才计划项目和市科委科技项目。
  市科委印发
  《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文号】: 京科发〔2017〕64号
  【颁布部门】: 市科委
  【法规类别】: 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6〕52号)和《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6〕15号),加强本市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选拔并培养学术道德高尚、科研能力突出、科研水平领先和国际视野开阔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构建富有创新能力的科技创新团队,全力推进北京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委按照合理布局、个性培养、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紧密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实施首都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以下简称科技领军工程)。
  第三条 科技领军工程选拔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旨在为自然科学领域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提供支持。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申报科技领军工程的科技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应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并得到广泛认可;具有较强的科研带动能力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率领的创新团队结构合理、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应工作在科研一线,具有很强的原始创新能力,带领团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在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重大工程项目实施中,创造性地解决了关键技术难题,为国内外同行公认。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应为创办企业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等主要负责人、合伙创始人或首席技术官等技术负责人,具有科研一线的工作履历和丰富的科研经验,较强的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创办的企业发展领域属于北京重点发展产业方向,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科技领军工程范围之内:
  已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和“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人员;
  连续两次申报并未入选“科技领军工程”的人员;
  为历届科技领军工程入选人员的团队成员,且该人员在执行期内或其执行期届满不足3年的人员。
  第六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应为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人需登录北京市科技人才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信息,并由依托单位、市科委逐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依托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包含涉密内容,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市科委将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
  第三章 选拔
  第八条 科技领军工程的选拔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选拔程序包括专家咨询评审、依托单位公示、综合评定、审定和公示发布等环节。
  专家咨询评审。采取现场答辩形式,侧重考察申报人科研能力、创新成果和发展潜力等,产生提名人选。
  依托单位公示。由依托单位对提名人选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侧重考察提名人选群众认可度。
  综合评定。采取现场答辩形式,侧重考察提名人选业绩与首都发展契合度,产生拟入选人员。
  公示发布。将审定通过的拟入选人员名单在市科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发布入选人员名单。
  第四章 支持
  第十条 市科委对入选人员给予科技经费支持,并鼓励依托单位进行经费匹配。
  第十一条 鼓励入选人员带领团队开展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重大工程实施、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辅导,承担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各类科技人才计划,参与相关科技咨询工作、与国外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合作等。
  第十二条 鼓励依托单位以入选人员为核心,申建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委与入选人员及依托单位签订任务书,明确科研计划、人才培养计划等内容。
  第十四条 科技领军工程管理依照《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科技领军工程经费管理依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入选人员联系沟通机制和信息更新管理机制,对入选人员培养过程进行管理,加强日常联系。
  第十六条 入选人员在执行期内工作调到外省市,或因工作调动脱离原研究领域的,应终止任务书的执行,并按照《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执行期结束后,组织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对任务书内容完成情况、入选人员个人成长情况、团队业绩、经费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对入选人员如期完成科技领军工程的,根据任务完成绩效情况,给予持续关注和支持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的修订解读
  此次修订遵循“实施过程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坚持、科技新星的科研管理能力要培养”的思路,在新星计划的定位、选拔培养的模式、过程管理三大方面进行了修改。
  明确计划定位
  1.计划目标
  由原来面上支持的青年科技专家群体向深层次培养转变,培养造就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战略性青年科技人才。
  2.支持类型
  本次修订取消A类,突出“人才+项目”支持方式,对于第一次担任课题组长牵头承担科研项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给予资助。
  3.选拔条件
  突出培养青年科技带头人和学术骨干,要求申报人具备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
  创新选拔培养模式
  1.明确联合培养模式
  结合北京市重点发展领域布局和已入选人员领域布局,与北京市相关单位开展联合培养工作。要求市科委与联合培养单位按照不少于1:2经费比例对入选人员给予支持,并联合开展入选人员培养交流活动。
  2.支持入选人员开展交叉学科合作课题
  鼓励历届入选人员开展跨领域交叉学科合作课题研究,固化年度支持额度和数量,每项资助25万元,每年入选20项。
  3.提出入选人员依托单位应给予
  配套经费支持
  在市科委给予入选人员培养经费基础上,所在单位按不少于1:1比例进行经费匹配,突出单位的育才、用才、留才的主体作用。
  优化过程管理
  1.选拔环节:
  注重用人单位在人才“推荐选拔”过程中的作用,明确依托单位结合重点培养对象组织推荐选拔,调动了社会各方主体的参与力度。
  2.验收环节:
  完善了验收程序及管理流程,明确要求在任务书规定时间期满后3个月内,由市科委统一组织专家对入选人员科研项目完成情况和个人成长情况进行验收。
  3.备案管理:
  规范了备案事项,除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的备案事项外,由原来的出国三个月需要备案修订为出国一年以上需要备案,体现了科技新星计划支持入选人员出国交流,并做到过程监管有度。
  【文号】: 京科发〔2017〕65号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6〕52号)和《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6〕15号),着力培育首都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以下简称新星计划)是由市财政经费支持、市科委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培养计划。新星计划旨在选拔优秀的青年科技骨干,以项目为依托开展科技创新,促进科研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升,培养造就一批政治素质高、创新能力强、富于创新精神的青年科技骨干。
  第三条 新星计划选拔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通过项目资助形式,为牵头承担科研项目的青年科技骨干提供支持。
  第四条 申报新星计划的科技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忠于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并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
  具有较好外语口语交流能力。
  申报的科研项目应当属于自然科学领域,对首都社会经济发展有推动作用,并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五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应为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
  第六条 加强对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资源的优化配置,对同一科技人才不再重复支持。已入选国家级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不再纳入选拔资助范围。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人需登录北京市科技人才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信息,并由依托单位、市科委逐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依托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包含涉密内容,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将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
  第八条 新星计划选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选拔方式包括社会选拔和联合选拔。社会选拔由市科委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遴选,联合选拔由市科委与联合培养单位共同进行公开遴选。
  第九条 社会选拔程序包括初审、会议评审、审定、公示发布等环节。
  初审。采取材料评审形式,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组评审,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初审小组,主要从申报人的个人履历、科研能力与社会贡献、个人发展潜力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进入会议评审环节的人选。
  会议评审。采取现场答辩形式,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组评审,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会议评审小组,主要从答辩人综合素质、科研项目创新性与可行性、未来发展计划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入选人员名单。
  审定。根据会议评审意见,审定拟入选人员名单。
  公示发布。将审定通过的拟入选人员名单在市科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发布入选人员名单。
  第十条 联合选拔依据联合选拔方案进行评审,产生拟入选人员名单。联合选拔产生的拟入选人员名单和社会选拔产生的拟入选人员名单一起审定、公示发布。
  第十一条 市科委对入选人员给予科技经费支持,并鼓励依托单位进行经费匹配。
  第十二条 市科委对入选人员进行重点关注和培养:
  根据需要,为入选人员推荐一名具有较高水平的导师作为指导顾问,指导其开展科研工作。
  鼓励入选人员参与或承担北京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科研创新平台和重点学科建设。
  推荐入选人员申报国家或北京市科技人才计划。
  支持入选人员参与技能培训、参观考察、学术沙龙、论坛等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入选人员开展跨领域交叉学科合作课题研究,对于牵头承担优秀交叉学科合作课题的入选人员,市科委给予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交叉学科合作课题(以下简称新星交叉合作课题)资助。新星交叉合作课题的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同一入选人员可以同时获得新星计划资助和新星交叉合作课题资助。
  第十四条 鼓励依托单位结合本单位人才工作,为入选人员搭建成长平台,在科技项目申报、资金扶持、政策指导等方面给予入选人员适当支持。
  第十五条 市科委与入选人员及依托单位签订任务书,明确科研计划、人才培养计划等内容。
  第十六条 新星计划和新星交叉合作课题管理依照《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新星计划和新星交叉合作课题经费管理依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要加强对入选人员的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形成阶段性进展报告报市科委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入选人员联系沟通机制和信息更新管理机制,及时了解入选人员科研进展情况和个人成长情况,加强日常联系。
  第十九条 入选人员在新星计划执行期内,因工作需要出国一年以上的,应通过依托单位及时报市科委备案。
  第二十条 入选人员在新星计划执行期内,工作调到外省市,或因工作调动脱离原研究领域的,应终止任务书的执行,并按照《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无故不履行任务书内容的,入选人员及依托单位应依据任务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星计划执行期结束后,组织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对任务书内容完成情况、入选人员科研情况、个人成长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科委建立相互衔接配套、覆盖科技人才不同发展阶段的梯次资助体系,根据入选人员新星计划完成绩效情况,给予持续关注和支持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京科人发〔2002〕5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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