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科技院学(2008)033号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进一步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上海市政府按比例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奖励对象、标准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全日制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四、评审程序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院每年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国家励志奖学金预算指标、各系在校学生人数及各系困难学生数等综合因素来分配各系推荐名额。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但可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各系对学生的申请组织初审评议,形成推荐名单,名单需经系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在全系范围内公示,并在规定时间前将推荐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的推荐获奖者名单组织评审,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全院当年度获奖者名单上报上海市教委。
五、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金到校后,学院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我校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停发并追缴已发的国家励志奖学金:
1、在申请该项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受处理的;
3、获得资助后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获得资助后请客送礼的;
5、拒不履行公民应尽义务的;
6、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7、实际每月生活费用明显偏高的;
8、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六、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2008年6月6日